聯合國的人權治理系統對於CEDAW 及兩公約的部份會員國感到非常頭痛,有些從來沒有繳交人權報告,或者從來沒有按時交報告,或者完全沒有落實公約委員會在審查完國家報告後做出的具體建議。很多公約的委員會用盡所有可能的誘導手段,來促使各國履行公約訂定的遞交及審查報告之義務,包括提供資金及人員,到部份會員對公務人員作人權及性別意識的訓練。不過,仍然很難讓一部份政府有政治上真誠的意願,願意提出人權及女權的國家報告,依循各個聯合國人權體制的要求,定期接受報告的審查;同時能接受委員會所做出的實質性建議,提出可行的國家行動綱領,落實的委員會之各項實質性的建議。
為甚麼非聯合國會員國的台灣,會在沒有聯合國組織直接認可及支援的條件下,自願遵守CEDAW 及兩公約所訂定的國際人權標準呢?這樣的「自願遵守」與其他國家,如巴勒斯坦及美國舊金山市自願遵守及落實CEDAW,其意義有任何可以比較之處嗎?
雖然我們可以以現實政治的國際關係理論,說明台灣政府不願意自外於全球治理體系的現實利益考量,來回答以上這個看似簡單的問題。不過,這樣的回答通常僅能觸及冰山的一角而已,無法看到「人權」這個概念在台灣發展的歷史縱深,也無法看到貫穿台灣各個社會領域中,「人權」如何成為政治及社會運動的動能。因為不僅在台灣日治時期反殖民的運動中,我們可以看到這樣的動能;在解除戒嚴,以及逐步邁向民主體制時,不斷地發酵;以至於民主化以後,各種農、工、婦女運動中,貧窮、勞動(包括移工)、家庭(包括新移民)、司法、環境、健康、原住民、兒童、LGBTIQ 等議題的倡議和關注,尤其是對於易受傷害的個人和群體,其主體性權利如何建立的問題。
換句話說,現實政治的國際關係理論雖然能針對客觀國際局勢的變化,以及台灣主觀的願景與期待作現象的解析。但對於這個能動性的社會及文化根源,乃至於權利概念思想及哲學理念的形塑及變遷,並無法提供更為深層的揭露和解析。一方面是因為解嚴後的這些社會運動涉及台灣社會在各個領域中,公民、政治、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不均等分配。隨著威權政治體制權利壟斷現象的瓦解,基本權利的保障並沒有自然而然地歸還給不同階層的個人和群體。相反地,全球化開放的自由市場市場經濟的競爭,反而拉大貧富差距,讓越來越多的個人和族群,因著勞動節及就業市場的劇烈變動,而無法獲得生活基本所需。以上提到的各種基本權利之分配,不但沒有隨著台灣解決了少數人壟斷所有權利問題而獲得同等的自由和尊重,反而因為過去長久以來對於人民權利的忽視,使弱勢者在解嚴受不同個人及群體爭取自由及權利的過程中,因污名化、歧視及邊緣化等不利的因素,而無法獲得基本權利的平等保障。結合國際人權治理數十年經驗發展出來的人權重要指標,我們必須實際理解這些權利比較不受保障的個人及群體在台灣社會的真實處境,以及「權利」及「人權」概念在台灣過去、現在以及不同領域中的不同發展和理解。也就是說,我們無法僅僅從目前台灣民主化後涵蓋社會不同議題的人權實踐,而獲得完整勾勒台灣人權概念全貌的途徑。因為日治時期反殖民、白色恐怖時期的反戒嚴之人權實踐,都對於目前各個領域中,反污名化、歧視及邊緣化及追求基本權利的保障,有實質的影響。例如日治時期撤廢六三法的請願運動,以及白色恐怖時期要求解戒嚴、回歸憲政的聲音,到今天人權團體要求政府必須以CEDAW、ICCPR 及ICESCR 檢視及修改國內涉及各個不同社會領域的法條和法律,以符合國際對於人權標準的解釋和實踐,不但有其時間上相互延續及影響的關連性,而且還有因果上必須解決的規範面問題。無論是司法的積習或者陋規也好,或者是法律的形式主義問題,都無法不從過去人權不完全受到憲法保障的歷史中,無論是日治時期的明治憲法,還是白色恐怖時期的中華民國憲法,獲得理解台灣目前各種不同層面政治社會運動人權實踐的線索。另一方面,分佈在不同領域的人權實踐,雖然表面上看起來有不同的權利主體,在國家權利分配不均時,產生的不正義問題。但實際上卻是因為不同的權利主體在民主化的過程中,因為基本權利保障之不足,如八零年代受到全球化的衝擊,台灣產業外移及九零年代產業轉型,部份傳統產業被淘汰等問題,幾乎所有農、工、婦女、移工、新移民、原住民、兒童及社會弱勢者等作為權利主體的基本權利,都受到相當負面的影響。這些活躍於台灣政治、社會運動的人權實踐分佈在社會的不同領域,一方面固然有國家對特定領域人權保障不足的共同特性;另一方面也有其身份的重疊、不同政治、社會及文化規範交互影響而造成的「人為的社會弱勢」。
從以上的問題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回應之前提出的問題:為甚麼台灣「自願遵守」國際人權規範的複雜度一方面需要對人權實踐的歷史脈絡,以及其推動實踐所蘊含的人權概念作動態發展作跨種族及文化的分析;另一方面也需要在當前不同領域的政治社會運動中的人權實踐,作理論與實證的研究。而這些分析和研究,必須能結合全球人權治理的趨勢,以及台灣社會所把握到的挑戰和機會,達到更具前瞻性的成果。簡單來說,為了回應台灣為何「自願遵守」的問題,我們必需回到台灣人權實踐所建立的人權概念,以及這個概念在不同領域的應用及發酵,看到台灣人權實踐的軌跡;同時,也必須把握各個領域人權實踐與國際人權標準互動的關係,勾勒出台灣自願遵守與全球人權治理的目標,也就是:人權文化的生根和自主的人權實踐之間,在表面現象方面十分疏遠,在實質原則方面卻十分契合的怪異現象。
以解決以上這個問題為目標的整合型研究,不但需要具備目前國際人權發展的相關知識和訊息,而且需要有實際參與政治、社會運動的經驗,並且對於人文、社會及公共衛生議題,都具有相當研究經驗的學者共同合作。除了必須熟悉人權、政治、法律、社會哲學及倫理學的理論之外,經驗研究的知識和經驗更是不可或缺。
知名的印裔學者Upenda Baxi 在《人權的未來》一書中提到人權最原始的作者是在掙扎及抗爭中的個人和群體,(2002:VI)說得一點也沒錯,這些人權的實踐者及作者群原本就具有多元、跨時代、群體及文化的不同面貌。跨時空及跨領域所提供的台灣人權實踐的理解和分析,可以讓原本豐富、多元的人權實踐經驗,獲得更具歷史性及系統性的清晰圖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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