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計畫緣起

在跨國非政府組織倡議的全球人權治理脈絡中,台灣是一個非常獨特的案例。台灣並非聯合國的會員國,聯合國的人權體系並沒有關注台灣是否落實人權的單位和機制,當然更沒有提供任何協助台灣落實國際人權標準的資源和計畫。2006年,台灣立法院批准〈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簡稱CEDAW),2007 年總統正式公布這個公約。2011 年立法院宣布通過〈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之施行法〉(CEDAW 施行法),明訂三年內完成國內法律的檢視,並且要求政府各部門,包括五院的各個政府機關,編列預算、定期完成國家報告,並邀請國際的專家,尤其是曾經參與審查國家報告的委員會專家,到台灣審查國家報告,並且提供具體可行的結論性意見(concluding comments),作為台灣政府四年來必須達成的具體目標。2009 年,三位才剛剛從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委員會卸任的國際人權專家到台灣參與國家報告的審查,並且在一百多位台灣各部會官員代表共同參與的會議,針對台灣攸關婦女人權的議題,進行建設性的對話。

類似的案例同樣出現在台灣批准兩公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簡稱ICCPR)與〈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在2009 年立法院審議批准ICCPR ICESCR,以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簡稱兩公約施行法。總統隨即於2009 22 日公佈〈兩公約施行法〉,並於2009 12 10 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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